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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措施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时间:2022-02-09 16:00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1.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有效整合政府与社会救助资源,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促进城乡救助保障水平协调发展,推动京津冀区域社会救助政策衔接。

2.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建立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3.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制定服务目录,明确提供服务的主体、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健全监管制度,完善保障措施,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实现精准化、类别化和差异化救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公益项目创投等方式,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和社会融入等救助服务帮助。探索建立“党建+社会救助”服务模式,促进基层党建和社会救助深度融合。

二、完善基本生活救助

4.完善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低保家庭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低收入家庭每月每户救助标准为低保标准的30%。对有特定病种病人、残疾人、单亲家庭子女在学、享受计划生育扶助、老年人等情况的特殊困难家庭在申请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时按一定标准豁免家庭收入或增发低保金。对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的家庭,家庭人均收入界于低保标准与低保标准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救助规定的,可自主选择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或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照单人户申请低保。按照单人户申请低保的,不叠加享受分类救助政策。

5.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适时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逐步统筹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推动公办、民办养老机构承担特困人员供养职能,满足集中供养需求。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关爱走访,压实照料服务责任。

6.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测算方式,依据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低保标准。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随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完善低保标准、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7.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对特困人员和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压实救助对象及时、如实报告情况的责任和义务,对确有变化的及时按规定调整救助待遇,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报告或者虚报、瞒报的,及时停保,追回社会救助金,并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三、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8.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面落实财政资金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提高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合理控制医疗救助对象自付费用比例,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应急救助制度综合保障作用,实施救助对象就医“一站式”结算,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负担。

9.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在学前教育阶段设立普惠性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金;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在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在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通过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巩固适龄残疾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成果,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未成年人送教服务。

10.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方式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11.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将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实施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安置社会救助对象,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12.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优化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建立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和水灾、旱灾、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加强灾害救助队伍建设,提升救灾防灾能力。

13.发展其他救助帮扶。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落实困难群众取暖、水电、燃气等补贴政策,实施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鼓励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救助对象购买商业保险。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14.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困难群众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由急难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落实24小时答复机制,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提高救助时效。具有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由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程序办理。对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必要时可采取“一事一议”审批,适度提高救助额度。全面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确保“先行救助”“及时给付”。有条件的区可试行委托村(社区)直接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对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可转介慈善组织或利用各区精准救助资金给予救助。

15.完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各区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天津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压实民政、公安等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责任,依法依规做好街面巡查、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和照料服务、接送返回等工作。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积极为走失、务工无着、受家庭暴力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16.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救助政策措施和程序。科学分析研判突发公共事件对困难群众的影响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陷入困境的风险,及时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生活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及时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和基本生活物资,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17.动员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的监管,推进资金募集和使用信息公开,引导和规范互联网慈善行为。

18.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志愿者参与社会救助。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项目创投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参与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加强社工与志愿者联动,精准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

19.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指导目录,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务性、服务性社会救助工作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可用于购买事务性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可用于购买服务性社会救助服务。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流程,健全完善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综合评价机制。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

20.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完善村(社区)组织定期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工作机制,构建完善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推进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救助信息聚合,建立低收入人口数据监测机制,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及时发现困难群众。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拓宽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21.深化社会救助确认事项改革。开展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试点改革,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就近受理、全城协办”。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全面推行社会救助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协作配合机制,将核对内容拓宽到支出领域,推动数据分析、动态监测预警和异地核对业务联动。

22.推进基层协同办理。依托乡镇(街道)政务服务窗口,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致贫原因,统筹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综合评估申请人在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多方面救助需求,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办理。

23.加快推进智慧救助。依托民政部“金民工程”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救急难”服务平台系统,推动建立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实现对低收入人口的信息汇聚、监测预警。加强与天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数据业务联动,推广应用“津心办”“津治通”App,天津社会救助“直通车”微信小程序等,实现群众困难求助“掌上办”“指尖办”。

七、强化社会救助工作保障

24.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区各有关部门工作绩效评价。

25.夯实基层能力建设。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探索设立“社区救助顾问”服务模式。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担当作为、业务熟练、爱民为民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队伍。

26.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社会救助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力度。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营造干事创业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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